Article 22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能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维护管理下列市政设施:

(一)道路、桥梁、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交站台、交通标志标线、电子监控、停车泊位等交通设施;

(二)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三)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集市市场等生活设施;

(四)公共厕所、垃圾存放清运、污水收集处理等环卫设施;

(五)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

(六)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设施;

(七)名胜景点、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标志;

(八)广告栏、宣传栏等广告宣传设施;

(九)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保证设施完好、运行正常、整洁有序、干净卫生。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