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行为:

(一)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二)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

(三)占用道路停车泊位从事机动车保洁、装饰、维修、摆卖等经营活动;

(四)其他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