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会同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监督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对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污染物排放行为进行处理等;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拟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和饮用水功能区划定,对饮用水水源工程进行建设、维护和管理,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等;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的项目严格依法进行审批管理;
(四)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镇供水、排污及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的设施运营运行监督管理;
(五)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生活饮用水水质的监测。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旅游、安监、海洋、水产、畜牧等有关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