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建设完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防止生活污水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收集,输送到污水处理厂或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处理后的污水禁止在保护区内排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对已建成的道路、桥梁及其他可能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公共设施或者装置,设置隔离防护设施以及独立的污染物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
Local Regulations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