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建立台账,或者未如实登记餐厨垃圾产生种类、数量、流向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未将餐厨垃圾单独收集或者密闭存放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沟渠、公共厕所等地方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将餐厨垃圾交由无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和处置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将餐厨垃圾随意倾倒、抛撒、丢弃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