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并达到排放标准;

(三)适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垃圾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四)实现资源化再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

(五)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检测,定期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六)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台账制度,定期向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送餐厨垃圾处置的来源、数量、去向资料;

(七)制定餐厨垃圾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送备案;

(八)设施设备停产、检修需要中断作业的,应当提前十五日书面向所在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九)不得拒绝收运单位交付的餐厨垃圾;

(十)不得将收运的餐厨垃圾未经处理,直接填埋、或者提供养殖企业和个人;

(十一)按照规定设立安全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