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亚鲁王有关的苗族人民世代相传的各种优秀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及其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神话、传说、故事、史诗、古歌等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音乐、绘画、舞蹈、体育、游艺等传统艺术形式;

(三)历法、苗医苗药、金属冶炼等技艺;

(四)丧葬、祭祀、节庆、婚庆、礼仪等传统民俗文化;

(五)乐器、兵器、器皿、服饰等实物及其传统制作技艺;

(六)古墓、古旧建(构)筑物等场所;

(七)遗迹、遗址、山体等场所;

(八)其他体现亚鲁王文化特色的优秀苗族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及其实物和场所。

属于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