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将法人登记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章程、年度报告等信息在其办公场所和市社会组织信息发布平台公布,也可以通过网站、报刊、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服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接受社会捐赠、政府资助或者承接财政资金购买服务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自接受捐赠、资助或者签订购买服务合同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市社会组织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相关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以及履行财政资金购买服务合同的有关情况。

接受政府资助或者承接财政资金购买服务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将使用财政资金为服务对象提供的免费服务项目在其办公场所、服务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等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