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财政资金购买服务的,应当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并实行分项目核算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用于开展指定的社会工作服务,并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管理费用最高不得超过购买服务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十,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接受社会捐赠的,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捐赠资金、列支管理费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