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丁坝、顺坝、围堤、生产堤、高路、高渠;

(二)存放物料,倾倒垃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废弃土石料和其他废弃物;

(三)围河造田、围垦河流、种植阻水林木、高秆作物;

(四)设置拦河渔具。

禁止垦种堤防或者在堤防和护堤地内建房、开渠、挖窖、挖坑、开口、爆破、打井、挖砂、取土、淘金、挖池、挖塘、放牧、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