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6

Amended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二)违反规定执法,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以及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罚款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五)要求当事人承担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义务的;

(六)对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