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