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城市公共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核、饮料罐、口香糖、烟头、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或者抛撒其他物品;

(三)在街道、树坑、绿篱、花坛、草坪、雨水井、沟渠等公共区域倾倒垃圾、渣土、污水、粪便及其他污物;

(四)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五)焚烧垃圾、枝叶及其他物品;

(六)在指定的场所、器具外进行祭祀活动;

(七)张贴、喷涂、散发各类小广告;

(八)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沿途泄漏、遗撒;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