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

(一)省人大代表应当严格执行代表联系群众的规定,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二)省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参加省、市(州)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联系、接待人民群众活动;积极参加代表工作室、代表联络室的联系群众活动,每年不少于3次。

(三)每位省人大代表固定联系3名基层群众,每年与群众见面走访不少于3次,也可通过电话、微信、信函等方式保持经常联系。

(四)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和省人大代表原选举单位要主动与省人大代表加强联系,利用调研、视察等时机,积极走访省人大代表,及时了解省人大代表的工作、生活、身体等情况,认真听取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