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Amended

被审计单位有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所列行为,审计机关认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部门、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作出处理的单位或者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