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林木种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林木种苗的发展建设规划;

(三)负责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负责林木引种以及种质资源和新品种保护管理;

(五)组织林木良种的选育、审定和推广;

(六)培训林木种苗技术和管理人员;

(七)对林木种苗生产和经营者提供信息服务、技术指导;

(八)依法查处有关林木种苗的行政案件。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木种苗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