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林木种苗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持证上岗,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林木种苗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林木种苗,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