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经营林木种苗应当持有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和产地检疫合格证,并建立生产经营档案。

生产经营档案包括种苗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保证可追溯。

销售的林木种苗应当包装并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林木种苗类别、树种(品种)名称、品种审定(认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家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对标签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苗质量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