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车辆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或者报警等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未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机动车未悬挂号牌的;
(四)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五)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六)车辆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具有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或者传染病病源体的;
(七)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并造成设施损坏的;
(八)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九)造成人身伤亡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