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在不影响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在人行道上合理划设二轮车停放区域;在车站、码头、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等客流量大的场所,以及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管理者应当设置二轮车停放专用场地,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管理。
二轮车停放和临时停车不得占用盲道、机动车道、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和妨碍行人、其他车辆通行,不得堵塞建筑物的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楼梯口。
Local Regulations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