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而承担设计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和从业证书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不按照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建议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