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15, 2018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18
- Articles
- 41 articles
(2017年12月29日上饶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农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房及其管理和监督,不适用本条例。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乡镇设立派出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其做好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的用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的建筑活动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财政、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文化、交通运输、防震减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相关工作。
Chapter 2规划和用地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村居民意愿,体现农村特色,注重保护和传承传统文化。经批准的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予以公示。
农村居民住房建设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一)行洪、泄洪通道,堤防和护堤地;
(二)公路建筑控制区和铁路建筑限界范围;
(三)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
(四)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五)消防通道;
(六)地下电缆、光缆通道保护范围;
(七)变电设施、输电线路走廊;
(八)其他应当避让的区域。
Chapter 3申请和审批
(一)无自有住房的;
(二)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
(三)住房因国家建设项目征收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占用的;
(四)因自然灾害、政策性移民等,需要搬迁安置的;
(五)退出原有宅基地向集镇或者农村居民集中建房点集聚的;
(六)现有住房经鉴定属于危房需要拆除的;
(七)符合本条例规定,为改善居住条件等原因需要拆旧建新的;
(八)可以申请住房建设的其他情形。
农村居民申请住房建设因规划实施、古建筑保护、文物保护等不能原址重建的,原有住房、宅基地经依法处置后,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
(一)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
(二)现有宅基地面积能够满足分户需要的;
(三)申请的建房用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原有住房被征收以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
(五)申请人将住房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的;
(六)申请人将现有住房改作非生活居住用房的;
(七)申请人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未处理结案的;
(八)申请人属于政府集中供养照顾的孤寡老人、五保户的;
(九)不符合用地申请条件的其他情形。
(一)建房申请人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交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审查符合建房条件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张榜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接受申请后,应当组织现场踏勘,出具审核意见;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应当将申请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抄告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
(四)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依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将申请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申请占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农村居民申请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建房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转用审批手续,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建房审批手续。
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居民在不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围申请住房建设,并符合规划等要求的,由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Chapter 4建设和管理
建房户应当按照规划、用地许可的要求进行住房建设。
建房户住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建房层数不得超过三层,房屋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1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50平方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的用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要求组织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二)对违反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宅基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的;
(三)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
(四)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批准用地的;
(五)发生占用基本农田等违法用地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对严重违反规划的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不力的;
(七)在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的。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超出批准用地范围,非法占用土地进行住房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