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驻州的中央或者省直属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文件文头、公章、证件、牌匾、会标、标语、网站、横幅、印有单位名称的信封、信笺、发票、收据等,应当同时使用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
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告、广告、商标、牌证、安全警示等,应当同时使用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