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文物的,应当征得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同意,并签署拍摄协议,明确文物保护措施和责任,保证文物安全。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应当自拍摄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拍摄情况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