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考古调查、勘探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做出考古调查、勘探结果意见书,并送达建设单位。经考古调查、勘探确认有文物埋藏,需要进行考古发掘的,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发掘。
在工程建设中发现古遗址、古墓葬,需要进行考古发掘的,建设单位应当允许施工单位顺延工期。经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需要进行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避开原址或者另行选址。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