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Article 17In force经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形式、风格、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已有的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予以改造或者拆除。文物保护单位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的,不得向社会开放。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18Article 1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