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在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经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在省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进行调整或者修改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