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单位地址和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情况反映、举报和投诉。
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接受情况反映、举报和投诉后,应当予以记录、保存,按照职责及时进行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情况反映人、举报人和投诉人反馈。受理情况反映、举报和投诉的,应当为情况反映人、举报人和投诉人保密,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其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