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实施:
(一)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事先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由三名以上督学组成的督导组;
(二)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公布督导事项,并事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三)教育督导机构可以要求被督导单位组织自评,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地方人民政府的自评报告还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和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四)督导组可以通过网络、报刊等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开展满意度调查;
(五)督导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考察,采取分别召开座谈会、发放问卷等形式公开听取学生、教师、家长及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
(六)督导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和公众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及时反馈被督导单位;
(七)被督导单位对初步督导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初步督导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督导组或者教育督导机构提交书面申辩意见;
(八)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督导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自作出初步督导意见或者收到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九)教育督导机构作出的督导意见书应当就督导事项对被督导单位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应当向被督导单位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提出的问题、整改期限和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和跟踪督导;
(十)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后,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并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