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经常性督导可以采取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进行,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对责任区内的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两次。

经常性督导结束时,督学应当向被督导学校反馈情况并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教育督导报告;如需下达整改通知的,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书面建议,由教育督导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侵犯师生合法权益、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等情况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