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保护需要迁移城市古树名木,应当经市(州)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