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的绿化用地面积确因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按规划专项用于异地绿化建设,其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