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自治县依法保护森林资源,多渠道增加林业投资,提高森林覆盖率,发挥林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自治县大力发展油茶、茶叶优势产业经济林,巩固发展杉木、松木、毛竹为主的用材林,保护公益林,建设水源涵养林,在公益林区划范围和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自治县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明确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依法利用荒山、荒坡造林,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个人所有的合法林木,可以依法继承、抵押和转让。

自治县重视封山育林和森林防火工作,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加大古树名木保护, 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厉打击盗伐、滥伐林木行为。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保护森林资源和森林植被、珍贵树木。

自治县重视野生动植物保护,严禁非法采挖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严禁非法捕猎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利用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自治县按照用材林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制定年采伐限额,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执行。因灾需要采伐木材且年采伐限额不足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追加。

自治县依法加强林地保护利用管理,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执行林地用途管制,禁止毁林开垦和违法占用林地。

Local Regulations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5,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