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时,应当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本条例、自治县单行条例等为依据。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时,可以使用本地通用的语言,法律文书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对不通晓使用汉语、汉文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5,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