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监察委员会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执法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5,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