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职能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三)贪污、挪用工业遗产保护经费的;

(四)实施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未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