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非国有工业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遗存,征求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后,市人民政府可以认定为市级工业遗产:

(一)一定时期内具有稀缺性,在本市具有较大影响力的;

(二)同一时期在本市同行业内具有代表性或者先进性的;

(三)商号在全国或者本省具有较高知名度的;

(四)代表性建筑本体尚存、建筑格局完整具有时代特征和工业风貌特色的;

(五)与重要历史进程、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有关或者承载民族认同感、地域归属感的;

(六)反映本市特色产业发展历史,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过重要推动作用的;

(七)传统生产工艺、手工技能等具有较高价值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为工业遗产的。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