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及时处理违法养犬行为举报;
(二)未按规定为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和延续登记;
(三)未按规定提醒养犬人及时对饲养的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
(四)未及时组织捕杀狂犬;
(五)未按规定开展犬只收容;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