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对佩戴犬牌的走失犬只,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认领。
流浪犬、被弃养的犬只、因养犬人违反本规定被没收的犬只或者超过期限无人认领的犬只,经检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个人领养。
收容的犬只无人领养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