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合理确定游览路线,设置规范的地名标志、路标以及景点、景物说明标识,在景区险要部位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就风景区内未开放游览区域,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