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公路安全保护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依法调查处理举报事项,将调查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并为其保密。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