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发生公路突发事件影响通行的,公路公益服务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修复公路、恢复通行。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修复公路、恢复通行的需要,及时调集抢修力量,统筹安排有关作业计划,下达路网调度指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汇总公路损毁、公路交通流量等信息,开展公路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并利用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公路运行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