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公路养护作业应当根据公路技术等级、交通流量、地形地貌和对公路通行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编制养护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

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两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三十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五日向社会公告施工路段、施工时间、绕行路线等信息,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及绕行处设置公告牌;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电子显示屏等方式提前向社会发布前款规定的公路养护作业信息;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巡查,督促养护作业单位落实养护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