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非公路标志设置人应当加强非公路标志的管理,对破损、污浊的非公路标志,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或者更换;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非公路标志,应当及时修缮加固或者拆除。

经批准设立的立柱式非公路标志,其设置人应当定期对结构物进行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抄送许可机关。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