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布局各类绿地,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保护、休闲游憩、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避险防灾、雨水吸纳、净化空气、降低噪音等功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照法定程序审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绿地建设方案。
Local Regulations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