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嘉荫县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嘉荫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未编制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的;

(二)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

(三)不按照编制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四)违法批准人员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的;

(五)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