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单位不履行计划生育协助管理义务或者严重违反本条例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当事人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或者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不得享受托幼补助和困难补助。
Local Regulations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