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下列规定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处理:
(一)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自治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自治县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前款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经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税务、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行政部门核实后,按其年实际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第一款、第二款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Local Regulations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