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监察等行政部门,定期开展超声技术使用、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和使用的检查、监督工作。
建立超声技术使用准入和执业资质认证制度,完善超声技术检查、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孕情检测、孕产过程管理等制度,实行终止妊娠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为孕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机构在接诊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孕产妇时,应当登记有关情况。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和医务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妇所孕胎儿性别。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已婚妇女要求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出示有关证明,施术单位应当在术前查验,并按规定登记、存档。
Local Regulations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