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Repealed

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是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

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编制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建设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

本市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向社会提供无害化处理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4